分享日记|性爱的文化:唐代略显男女平等的离婚制度……
在整个封建社会中,由于女子处于被压迫的地位,是没有离婚自由的,男子可以任意“休妻”、“出妻”,女子却只能忍受。同时,女子被“休”、被“出”,被认为是奇耻大辱,终生难以抬头,改嫁更是“丧失贞节”,为人所不齿。但是如前所述,这种状况在唐代这个较为开明的封建社会中并不突出,特别是在敦煌民间
男女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,表现在离婚问题上也是如此。当然,这并不包括极穷的卖身为奴的妇女。
从敦煌资料中也可看出,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,例如在《秋胡》话本中,秋胡几年不归,秋胡母就劝秋胡妻:“不可长守空房,任从改嫁他人。”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。在吐鲁番地区也是如此,例如在《唐贞观二十年(公元646年)赵义深自洛州致西州阿娼家书》中也写到:他收到了阿婆“×月廿日书,书上道连改嫁,属张隆训为妻,居子义深具悉知也。”
那时,离婚的手续很简单,称为“放妻”,也有些特殊情况称为“从良”者,只要男方写一纸《放妻书》,并为女方和见证人认可,就可解除婚约,各奔东西。由于离婚的情况不同,《放妻书》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完全相同,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八股形式。从现有一些资料来看,大致有这几种情况:
1.性格不合
例如,《放妻书》是这样写的:
某李甲谨立放妻书
盖说夫妇之缘,恩深义重,论谈共被之因,结誓幽远。凡为夫妇之因,前世三生结缘,始配今生夫妇,若结缘不合,比是怨家,故来相对。妻则一言口,夫则反目生嫌,似稻鼠相憎,如狼羊一处。既以二心不同,难归一意,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。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蝉鬓,美裙娥眉,巧逞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。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。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。于时/年/月/日谨立除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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